海南省2017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海南省2017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高考信息网从海南省考试院获悉,海南省2017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公布。

2017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1-4级将于9月16-17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不同级别考试时间不同。一级:笔试90分钟,口试8分钟;二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三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四级:145分钟,口试12分钟 

二、 考点设置 

考点名称:海南大学 

考点地址: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8号 

考点咨询电话:0898-66279058 

海南省考试局咨询电话:0898-65852022 

    三、考生须知及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 

2.考前,考生须自行登录PETS报名网站(网址:http://pets.etest.net.cn/index.shtml)进入“用户中心-我的报考”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本次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9月4日9时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两个证件来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3.参加笔试的考生需携带必要的文具,如:能接收82兆赫兹的调频耳机(参加三级考试的考生必须自备调频耳机,其他级别考生不需要)、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将作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4.参加口试的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涂口试卡用)、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物品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如发现考生违规携带以上禁带物品,将作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5.考试正式开始后,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二)笔试考生守则 

1.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两个证件来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和安检,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自己的姓名。 

2.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黑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答题用)、耳机(听力考试用,参加三级考试的考生自备调频耳机)、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将按违纪舞弊处理。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3.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 

4.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付。 

5.开考后,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举手报告监考员,经本考场监考员报经考点主考同意,并在退场前将试卷、答题卡如数上交。 

6.应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9.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放在课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监考人员收齐核验无误后宣布“考生现在离场”时方可离开考场。任何人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0.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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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试考生守则 

1.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两个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和安检,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自己的姓名。 

2.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签字笔)参加考试,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资料,但不得带入考场;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如发现携带禁带物品入场,将按违纪舞弊处理。 

4.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得不到口试成绩。 

6.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方可离开候考室。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8.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场,不得向口试考官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违纪处理 

考生应详细阅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诚信参加考试。如果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规,我局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违规考生应配合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检查处理,签署并接受《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举报电话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期间,海南省考试局举报电话:130989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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