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检标准2018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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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军检标准2018时间安排
军检
 
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心理检测,由省军区指导相关军分区(警备区)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心理检测具体工作实施由军委后勤保障部指定的军队医院负责完成。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统一编组,分片实施。
 
(一)确定参检考生名单。6 月 25 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军区,根据考生志愿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区分科类和性别,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数 3 倍的数量,划定各招生院校军检控制分数线,并通过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如一类本科院校第一志愿一本线上考生不足 3 倍的,军检控制分数线不再降低。
 
(二)公布军检相关信息。6 月 21 日前,省军区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军检日程安排、体检医院和咨询电话, 明确军检工作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事项。6 月 25 日,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公布军检分数线、参加军检考生名单,并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及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各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搞好协作配合。考生本人应于 6 月 25 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自行查询是否进入军检名单,也可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问询。7 月 4 日前,省军区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军检合格名单。
 
(三)划片组织军检。军检计划安排在 6 月 27 日至 7 月 1日进行。进入军检名单的考生,应按公布的日程安排自行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全省共划分为 2 个军检片区,分别是:
 
1.凉山片区:凉山、攀枝花上线考生,在西昌市进行军检。
 
2.成都片区:其余各市(州)上线考生,在成都市进行军  检。
 
相关军分区(警备区)组织承检医院,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军后卫„2016‟305 号,附件 4)对参检考生实施军检。体格检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其中合格结论具体分为“指挥专业合格、装甲专业合格、测绘专业合格、雷达专业合格、水面舰艇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潜水专业合格、空降专业合格、特种作战专业合格、防化专业合格、油料专业合格、医疗专业合格、音乐专业合格、舞蹈专业合格、其他专业合格”15 类。
 
     (四)严密组织体格检查。认真落实面试组负责人制和主检 医生负责制、体检结果公示制,坚决防止各种人情干扰。参检考 生必须由所在军分区组织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和心理检测,不得 由其他个人私自组织考生参加体检;凡在非指定军检医院体检或 复查的结果一律不予认可;凡不在省教育考试院、省军区招生办 公室下发的参检名单之列的一律不得参加军检,即使参加了军检, 其结论也不予认可。军检现场由医院驻地军分区(警备区)组织; 现场组织军检军分区(警备区)、考生所在军分区(警备区)、体检医院三方组成体检监督复议组。军检中,现场可得出结论的军检项目,应将该检查结论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如有异议,考生可  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提出申诉,由省军区负责仲裁最终结论。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 2 天内通报考生学籍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投档录取开始前,体检合格考生名单将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公布,考生应及时在网上或通过相关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查询军检结论。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考生在体检时要向医生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凡因故意隐瞒病史而被军校录取后退学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 60~100 次/分;
 
(二)心率 50~59 次/分或者 101~110 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 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 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 2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m 、另侧不低于 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 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 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 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
 
力低于 4.9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 不合格。
 
15 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 3 个,缺齿超过 2 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 0.5cm,开牙合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 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 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 130~175g/L,女性 115~150g/L;
 
( 二) 红细胞计数, 男性 4 . 3 ~ 5 . 8 ×1 0 12 / L ,女性 3 . 8 ~ 5 . 1×10 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 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 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 9~50U/L,女性 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 59~104umol/L,女性 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 男性 62 ~ 11 5u mo l / L ,女性 53 ~ 97umo l / L ;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 44~133umol/L,女性 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 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 0~偶见/高倍镜,女性 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 0~3/高倍镜,女性 0~5/高倍镜,不超过 6 个/ 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 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吸血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查项目, 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 X 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5cm),双肺野不超过 3 个, 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 50~59 次/分,或者 101~110 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 波电轴左偏(P 波在 I、aVL 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 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 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 QRS 电轴偏移在−30 度至+120 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 R 波为主导联 J 点抬高,ST 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 0.1mV;
 
8.以 R 波为主导联 ST 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 0.05mV(aVL、Ⅲ 可压低 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 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 0.1mV;
 
9.T 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 1/10 R 波,aVF 低平,Ⅲ倒臵;
 
10.TV1、V2 大于 TV5、V6(TV5、V6 大于 1/10 R 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   V1、V2 导联出现高 R 波,但是肢体导联 QRS 波电压无变化,
 
QRS 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 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 QRS 波(V1 呈 rsr’ 型,r>r’,I、V5 导联无 s 波或者 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 波明显,但是未高于 T 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 4、5、6 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 20 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 3cm 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 个以下且长径 1cm 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 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 10cm 以下,厚度 4.5cm 以下;脾脏长径超过 10cm 或者厚径超过 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四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 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 3cm。
 
第六十五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 5 cm,容积不超过 5ml 的,合格。
 
第九章  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 2 分或累计大于等于 2 分。
 
(二)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 70 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 2 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 分。
 
(三)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 25 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 75 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 2 分或累计大于等于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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