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各评卷点高校:
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的公平性、权威性、严肃性,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考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及普通高考考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复审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设区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下同)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5: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6月30日下午5:00前通过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seea.cn)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设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手续不齐全的,不接受其再次复核申请。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复审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经复审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经复审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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