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2013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3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名称:鲁东大学;学校代码:104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七条 学校概况:(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不委托个人或社会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条 鲁东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2013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第十六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提档线的情况下,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艺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社会体育、广告学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
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口试成绩较好,听力灵敏,不接收无外语口试成绩的考生。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口语水平测试,不适合就读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转其他专业。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在加强学科专业基础的同时,不断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宽专业口径,强化专业方向设置。强化基础课程平台的搭建,逐步实施“按类招生,分段培养”的教学模式。凡被我校按大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在一或二年级不分专业按学科类招生培养,进行宽口径专业教育,学科平台学习结束后从所在学科类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个人兴趣爱好以及学业成绩选择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奖”、“贷”、“补”、“助”、“减”、“扶”和“绿色通道”、“爱心超市”为主体的“6+2”模式的资助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在山东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鲁东大学招生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鲁东大学网址:www.ldu.edu.cn;招生网址:www.zs.ldu.edu.cn;
E-mail:zs@ld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535-6672791。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